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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資金入股違法,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進行貸款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且貸款用途合法等。
《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yè)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清償貸款本息的。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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