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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周杰倫、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訴被告網(wǎng)易(杭州)網(wǎng)絡有限公司、廣州網(wǎng)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杭州網(wǎng)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在法庭進行了辯論,該案將擇期宣判。
原告周杰倫、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在《天下3》游戲中將周杰倫新專輯的元素制作成游戲道具進行銷售,并在新浪微博官方賬號內(nèi)舉辦轉發(fā)抽獎送周杰倫新數(shù)字專輯及演唱會門票的活動。被告在活動微博宣傳方案、配圖中使用“周杰倫”“周董”以及多個周杰倫代表的音樂作品名稱及傳唱度極高的歌詞,且在上述博文中有意帶有“周杰倫哥”“全世界都在送周杰倫專輯”“周杰倫新專輯最偉大的作品”等微博話題。
原告認為,被告在未與周杰倫、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建立授權、代言、推薦等任何合作關系的情況下,實施上述容易引起誤解的經(jīng)營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涉案游戲與原告存在授權、代言、推薦等特定關系,系不正當借助周杰倫的超高人氣、新專輯的超高熱度及音樂作品的廣泛傳播程度,為涉案游戲進行宣傳、引流,從而增加游戲用戶最終實現(xiàn)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其訴至法院。
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天下3》游戲、網(wǎng)易天下手游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論壇、大神網(wǎng)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
三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周杰倫、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為歌手及從事制作發(fā)行唱片、籌辦演唱會的公司,均沒有從事任何游戲開發(fā)、運營市場活動,不是此案適格原告。
被告認為,一方面原告主張被告在《天下3》游戲中將其新專輯的元素制作成游戲道具進行銷售,并不是客觀事實,其所謂“游戲道具”實為游戲中兌換周杰倫專輯的“憑證”,該憑證名稱明確為“周杰倫最新專輯·憑證”,其唯一的作用為“秒殺”活動兌換專輯的虛擬憑證。
另一方面,被告在微博博文中帶有“周杰倫哥”“全世界都在送周杰倫專輯”“周杰倫新專輯最偉大的作品”的話題,是微博中非常常見的一種發(fā)布分享或者是引用轉載的方式,被告并不是這些微博話題的發(fā)起者或者主持者,僅僅是眾多參與者之一。
此外,游戲內(nèi)的秒殺贈送活動已于2022年7月8日結束,微博轉發(fā)抽獎活動也于2022年7月11日停止,且被告亦在第一時間發(fā)布了澄清說明,故對于此案而言,被訴行為未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被告也沒有因此獲利,原告主張的巨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基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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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