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 >

【世界新視野】早教機構加盟店“跑路” 品牌方“聰聰寶貝”擔責三成


(資料圖片)

消費者因看重品牌而去購買早教機構的產(chǎn)品和服務,卻遭遇加盟店停業(yè)、退費困難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擔責?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品牌方無需擔責的訴請,認定品牌方需對加盟店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樂寶公司是一家早教機構,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聰聰寶貝”,對外掛牌也為“聰聰寶貝”。2019年9月,李先生為兩歲的兒子報了這家早教機構的課程,并與其簽訂了《輔導合約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早教課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課時,課時費10500元。2020年1月,樂寶公司發(fā)布《告示》稱,原定于春節(jié)假日后新學期的開課計劃停止執(zhí)行,并同時暫停全部服務項目,請家長提供學費繳納憑證等進行退費操作。據(jù)統(tǒng)計,李先生尚余50課時,價值6731元。

然而此時樂寶公司已無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長還發(fā)現(xiàn),樂寶公司并無開辦托育業(yè)務的資質(zhì)。李先生表示,自己因為“聰聰寶貝”這個知名早教品牌簽約,卻遭遇加盟店停業(yè)關門、退費困難的情況,遂將樂寶公司、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和“聰聰寶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審中,李先生提出解除與樂寶公司的教育培訓合同,返還課程費6731元,樂寶公司唯一股東王先生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聰聰寶貝”公司對債務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訴請。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聰聰寶貝”公司作為甲方、樂寶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合作期限五年,約定“甲方將甲方擁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權的產(chǎn)品、企業(yè)標志和專有技術、經(jīng)營模式、VI形象設計等,以協(xié)議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協(xié)議規(guī)定,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并向甲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簽約后,“聰聰寶貝”公司一次性收取樂寶公司加盟費30.9萬元,協(xié)議期內(nèi)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費1.8萬元,并不定時收取課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費用。

另查明,樂寶公司未在涉案門店標明加盟店或者特許人及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簽約時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審理中,“聰聰寶貝”公司表示對此情況不知情,亦未予檢查、督促或管理。

一審法院認為,因樂寶公司停業(yè),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樂寶公司理應退還剩余課程費,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其個人財產(chǎn),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聰聰寶貝”公司和樂寶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經(jīng)營主體獨立性作出特別說明,“聰聰寶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監(jiān)管、督促過失;同時,“聰聰寶貝”公司確因特許經(jīng)營獲得了一定利益,故其應對李先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各方面情況,酌情確定“聰聰寶貝”公司對樂寶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聰聰寶貝”公司認為,其與樂寶公司之間是特許經(jīng)營關系。加盟后,“聰聰寶貝”公司會對加盟店進行一定的監(jiān)督,但由于客觀條件限制,公司無法做到在全國各地線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發(fā)布公告信息,進行相應監(jiān)督。特許經(jīng)營關系,有相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協(xié)議來約束,不能隨便要求品牌授權方承擔更多責任。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聰聰寶貝”公司無需對樂寶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海一中院認為,作為收取加盟費、管理費等費用,對門店日常簽約、經(jīng)營情況以及股東變動情況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權方,“聰聰寶貝”公司顯然未能充分盡到其品牌監(jiān)管職責,未能引導消費者全面、理性認識品牌,從而有效識別品牌授權方、實際經(jīng)營者等不同主體,進而評估消費行為所涉內(nèi)容與風險,遂駁回“聰聰寶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01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