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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改造非居住房屋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就《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yè)、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fā)用房、倉庫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為。

據(jù)悉,根據(jù)《意見稿》,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如下條件:不動產(chǎn)權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證載用途為商業(yè)、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fā)用房或者倉庫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商業(yè)、辦公、旅館(酒店)、研發(fā)用房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造,廠房、倉庫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造;改造項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棟建筑物存在兩個以上共有人的,應當經(jīng)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意見稿》指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對外出租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0天,經(jīng)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jiān)管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管。改造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躉租給用工單位,作為單位員工宿舍使用。(記者 羅莎琳)

關鍵詞: 深圳 非居住 房屋 保障性租賃

責任編輯:Rex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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